一、總則
(一)本標準所稱建筑幕墻工程包括玻璃幕墻、金屬與石材幕墻、點支承玻璃幕墻、單元式幕墻以及采光屋頂等建筑幕墻工程類型。其他類型的建筑幕墻可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(二)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、乙兩個級別。
二、標準
(一)甲級
1.資歷和信譽
(1)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。
(2)社會信譽良好,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。
(3)企業完成過不少于2項大型或4項中型規模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。
2.技術人員條件
(1)專業配備齊全、合理,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和數量符合所申請專項資質標準中“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”的規定。
(2)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,10年以上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,并主持過不小于2項大型規模的幕墻工程設計,具備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注冊機械工程師執業資格,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。
(3)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,非注冊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,并主持過不小于1項大型或2項中型規模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。
3.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
(1)有必要的技術裝備,完善的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,固定的工作場所。
(2)企業管理組織機構、標準體系、質量體系、檔案管理體系健全。
(二)乙級
1.資歷和信譽
(1)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。
(2)社會信譽良好,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。
2.技術人員條件
(1)專業配備齊全、合理,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和數量符合所申請專項資質標準中“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”的規定。
(2)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,8年以上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,并主持過不小于2項中型或1項大型規模的幕墻工程設計,具備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注冊機械工程師執業資格,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。
(3)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,非注冊人員應具備3年以上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,并主持過不少于1項中型規模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。
3.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
(1)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,固定的工作場所。
(2)有較完善的質量體系和技術、經營、人事、財務、檔案等管理制度。
三、承擔任務范圍
(一)甲級
承擔建筑幕墻工程專項設計的類型和規模不受限制。
(二)乙級
可承擔各類型幕墻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墻單項工程面積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墻工程專項設計。
四、附則
(一)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解釋。